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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园区各部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园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力争做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举措坚决不施行,努力促进经济发展、群众受益、社会稳定,真正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园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二是行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主管领域、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三是权责统一。各部门要分级分层、细化量化开展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责任,建立和健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序推进。四是科学评估。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程序,全面深入分析,科学预测评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稳定风险及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稳定隐患和问题。五是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范围及重点领域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范围。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市政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事业单位重大改革事项;政策性收费、定价和行业管理政策调整;各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各部门要紧紧围绕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大改革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在以下领域积极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是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二是城市发展和管理。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廉租房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关系民生问题的价格调整,以及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等。三是重大项目建设。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四是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五是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六是“三农”问题。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七是各种特殊利益群体政策落实问题。企业军转干部、复员军官、各类退役士兵(士官)、重点优抚对象等涉军群体及其他利益群体在安置、生活困难救助、医保、社会保险方面政策的调整等。八是民族宗教问题。涉及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开展正常活动的重大事项等。九是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等。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科学性。是否符合园区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考虑了与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
(二)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三)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可行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是否按照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是否会产生不公、不廉问题;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程序
(一)责任部门先期自行评估。决策作出部门、政策提出部门、项目报审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在提出决策和政策建议、报审项目、启动改革、开展工作之前,对照评估内容要求,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适时性先期自行组织评估,并形成《自评报告》,同时到维稳部门领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书》(见附表一),按要求如实填写。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由园区党委、管委会指定评估责任部门。
(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责任部门自行评估后,将《自评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书》送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可邀请维稳、法制等有关部门以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部门参与评估,还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法律工作者和群众代表参加评估,围绕评估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三)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意见。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的情况,将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等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报告要对评估事项提出实施、部分实施、调整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等意见。同时,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四)维稳部门审查备案。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完成后,要将责任部门《自评报告》、本部门《综合评估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书》一同送园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园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并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书》签署意见后,向主管部门反馈。尔后,由主管部门向责任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和维稳部门审查意见。
(五)责任部门落实维稳措施。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责任主体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六)维稳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指定行业(事项)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园区综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维稳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到主动创稳定的转变,为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重大项目、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坚持把是否进行评估化解作为重大项目、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做到未经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涉稳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不实施。园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
(二)健全制度,分级管理。积极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重大项目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和落实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配套办法。要建立以下制度:一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制度。按照评估结果、发展态势和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程度,对重大事项实行一级、二级和三级风险等级管理,分别用红色、黄色和绿色表示。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即风险评估通过率低于80%,或可能导致发生200人以上到园区集体上访,100人以上赴市集体上访,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30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事项,列入“红色”等级管理,暂缓推出;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即风险评估通过率在80%—90%的,或者可能引发少数人员上访的重大事项,列入“黄色”等级管理,要对重大事项重新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实施;对群众拥护支持,条件成熟且稳定风险低,即风险评估通过率高于90%以上,不会引起上访事件的重大事项,列入“绿色”等级管理,可加快推进实施。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备案制度。各部门要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专门工作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做到一事一册,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严格审查,逐件备案。市以上重大项目和园区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各部门“红色”等级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报园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园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备案。三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月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园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上月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二),并分别报送园区综治办。
(三)严格考评,责任追究。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开展情况列入园区党委、管委会对有关部门任期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园区纪检监察、综治、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组织考评,加大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凡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进行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