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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区、名牌强区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县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工业园区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 家。“主任质量奖”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环境保护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工业园区质监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主任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主任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主任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 名(含3 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 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主任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业园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 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2011年度开始实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或服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主任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 )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主任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主任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 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七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
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 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管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奖励经费由管委会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区”专项经费,由管委会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形象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园区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取消评审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定的“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重新颁发“主任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 年内不予受理其“主任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