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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

时间:2010-12-1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区、名牌强区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县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工业园区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 家。主任质量奖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环境保护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工业园区质监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主任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主任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主任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 名(含3 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 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主任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业园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 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2011年度开始实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或服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主任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 )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主任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主任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 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七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

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 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管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奖励经费由管委会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区专项经费,由管委会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形象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园区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取消评审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定的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重新颁发主任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 年内不予受理其主任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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