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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工业园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05-16 来源:

园区各直属单位、垂直单位,各行政村,各企业:

现将《新乡工业园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2516     

 

 

 

新乡工业园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新乡工业园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2、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监督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工程的验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对预制建筑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5、负责园区建筑工程开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6查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主体各方违法行为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须向建设局提交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的相关申报资料(见附表1.2.3)。

    第六条  建设局在接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监督人员名单,制定并下达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按照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的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对不符合安全开工条件的工程,应及时下发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监督情况,出具安全评价和单位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见附表4)。

第三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严格监督工程建设各方安全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

1、建筑工程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手续。

2、建立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3、施工图设计文件须通过审查批准。

4、不肢解发包工程。

5、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桩基工程及复合地基的检测合同、报告须报建设局备案。

8、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沉降观。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注册执业人员有合法资格证明。

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4、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积极配合施工。

5、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安全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招投标代理单位:

1、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2、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代理机构在园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在建设局备案,接受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见附表5)。

(四)监理单位: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3、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持有见证人员证书。

5、制定完整的监理大纲、细则,编制监理月报。

6、组织图纸会审,审查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理工程安全质量。

7、及时检查工程安全质量保证资料。

8、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9、监理日志、建立档案真实、齐全。

10、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施工单位: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项目经理的资质符合规定的要求,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五大员”持证上岗。

3、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

4、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记录。

5、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查,重要的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6、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7、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及时、准确填写施工日志。

8、及时上报工程安全质量事故。

9、按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六)检测单位:

1、在检测资质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2、配备与资质等级相符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检测规定和收费标准。

4、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5、建立各项制度,落实责任制,检测报告规范、准确、真实。

6、检测不合格试验项目应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工程实体监督。

1、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

2、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项。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监督巡查抽检制度。

(一)安全监督:

1、施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新乡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确保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到位、管理到位。

2、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现场安全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编制。需要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有专家论证。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审批,并将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局备案。专项方案包括:土方开挖、深基坑开控(支护)、起重设备安拆、临时用电、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撑塔搭拆等。

4、土方开挖、深基坑开控(支护)、起重设备安拆、临时用电、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撑塔搭拆等专项方案,要由技术负责人向各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各班组要严格按照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在实施工程中,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旁站监管、监理,并做到各类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

5、脚手架搭设、拆除前,钢管要刷警示色(黄色),剪刀撑黑、黄相间色,地基夯实、平整,落地式脚手架垫木符合要求。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用型钢悬挑,卸料平台用型钢。搭设脚手架必须超过作业面一步,作业面四周铺满脚手板,采光井必须搭设脚手架进行防护。

6、材料堆放有序,要上架、有标牌。钢筋区、木工区有隔离防护措施。

7、各种机具防护棚、临时用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防护棚、“三保”、“四口”等必须按规范和标准实施防护。

8、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司机、信号员、司索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信号员要配备对讲机或使用旗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带、穿防滑鞋。

9、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新乡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标准》JGJ59-99进行工程项目阶段性评价,并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中安全控制点时间要求,及时报建设局。

(二)质量监督: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的重要受力构件。

2、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

3、钢结构原材、焊接、紧固件、连接件、压型金属板、涂装。

4、防水工程、管道、设备、暖通、门窗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分项工程。

5、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测的其他项目。

6、所有监督抽测的结果必须列入监督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监督。

1、地基验槽、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验收的程序、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3、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

4、根据验收组织形成、程序、内容、验评结果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1、受理上报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2、按照处理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规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与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实施处罚。

4、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安全事故处理监督报告》、《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

第四章  建立投诉及清退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受理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投诉专用电话和人员,建立工程安全质量投诉处理台账。投诉电话:3686158

第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工程安全质量投诉,应派人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建筑领域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上报市建委和园区领导,通报园区相关单位和企业,并暂停其在本区13年从事建筑活动和从业资格的权利。

 

附表:1、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

      2、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许可

      4、工程竣工备案

      5、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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