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依申请公开

新乡工业园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05-18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新乡工业园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2、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监督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工程的验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对预制建筑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5、负责园区建筑工程开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6、查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主体各方违法行为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须向建设局提交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的相关申报资料(见附表1.2.3)。

    第六条 建设局在接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监督人员名单,制定并下达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按照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的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对不符合安全开工条件的工程,应及时下发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监督情况,出具安全评价和单位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见附表4)。

第三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严格监督工程建设各方安全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

1、建筑工程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手续。

2、建立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3、施工图设计文件须通过审查批准。

4、不肢解发包工程。

5、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桩基工程及复合地基的检测合同、报告须报建设局备案。

8、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沉降观。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注册执业人员有合法资格证明。

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4、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积极配合施工。

5、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安全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招投标代理单位:

1、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2、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代理机构在园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在建设局备案,接受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见附表5)。

(四)监理单位: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3、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持有见证人员证书。

5、制定完整的监理大纲、细则,编制监理月报。

6、组织图纸会审,审查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理工程安全质量。

7、及时检查工程安全质量保证资料。

8、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9、监理日志、建立档案真实、齐全。

10、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施工单位: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项目经理的资质符合规定的要求,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五大员持证上岗。

3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