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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条 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管委会有关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制定年度建设工程实施计划,报管委会审定后,统筹安排实施。
第三条 管委会通过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做好项目设计,在经济发展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工程预审及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 园区建设工程预审及招投标工作由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
第五条 对于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投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园区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
1.建设主管部门向监管办提交工程概况,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工期、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付款方式、施工方资质要求、图纸等。
2.监管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拟定招标文件,经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先后报监管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并发售。
3.资格预审。投标报名结束后,监管办要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根据工程规模要求,必要时对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拿出考察报告,报领导小组,确定合格入围报名企业。
4.预算审核。监管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确定。开标前3天,由领导小组确定拦标价,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5.开标评标。根据工程情况,开标当日,由监管领导小组确定业主专家参加评标。监管办要对评标专家抽取、项目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6.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监管办,经领导小组确认后,由业主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施工合同签订
第七条 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分管领导和管委会代理律师共同审核把关,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签订正式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所有施工合同、协议正本(原件)等有关材料需送建设主管单位、机要室及财政局存档。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参加单位有甲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对施工图纸设计、资料、施工措施进行科学评估,形成共同意见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委派1名施工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共同负责现场监督工作,要求项目施工单位“五员”坚守施工现场,精细组织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围挡、七牌二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等,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经理、项目监理、项目施工监理员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坚持“施工日志”制度。施工现场各方人员必须坚持每天记录施工日志,主要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班组、施工变更、人员调配、供应情况、质量事故(或问题)、安全事故(或问题)、上级指示、会议记录、有关检查记录等。工程竣工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由建设主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现场监理例会,总结上个例会周期工程施工情况,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凡涉及设计变更时,应召开相关专家评审会,对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运行能力进行评估,出具是否变更设计的审核意见。
因工程项目图纸设计不周全、深度不够或其它原因,需变更图纸的,施工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
因造价调整,需追加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单位进行技术审核、经济论证并签字,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实测评估,报管委会建设工程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如遇到重大变更时,须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一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3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和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实测和验收。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现场实测,并如实签署工程量报告单。
对存在的问题由验收组提出明确整改意见,下发《工程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工程停工通知书》。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十八条 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后3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的全套文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项目的领导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签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把需要审计的项目资料准备齐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交监管办。审计报告需明确工程招投标方式、施工合同订立金额、施工合同完成情况,以及通过工程验收已经确定并且不需要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额。
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招标合同和投标书;
2.竣工验收报告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和签证变更资料;
3.施工方递交的各种资料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