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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为园区各项工程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市场行为不规范,挂靠转包、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乡市《关于加强外地进新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园区内的企业。
第二条 园区建设局是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区从事建筑活动前,必须到新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市场准入备案,并提交园区建设局审查存档后,方可进入园区进行施工活动。
第四条 长期(一年以上)在园区从事建筑活动的,须在园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未在新乡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未通过园区建设局资格审查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六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质押制度。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一企业一存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园区建设局专用账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归企业所有。备案企业、建设局、银行签订保证金使用管理协议。
第八条 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及时解决,园区建设局将按照协议,通过银行用保证金直接支付。
第九条 备案企业不继续在园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经审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7天内通知银行解除对保证金的使用限制。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 入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其他管理人员需在核发中标通知书前,接受由园区建设局组织的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一条 入区人员的岗位证书须按有关要求核验后,录入园区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库。施工现场应存放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项目部须配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做到人证相符,并在现场张贴人员名单及照片。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凡发生补充或变更的,应在补充或变更后的7日内办理补充及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每月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
第十四条 严格外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建筑营业税等征管,未交完有关税费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实行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信用年度考核制度,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同等纳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是否进行登记备案,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办公场所是否稳定等;项目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并具备相应资格,专业和劳务分包队伍是否有资质并签订有分包合同;有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考核等级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严格守法、业绩突出的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凡是过去一年内发生下列为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在网络、报纸等媒介上公示,不得在园区再次承揽业务,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7.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法违规施工的;
8.不按规范程序发放、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因民工工资纠纷引发集访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