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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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地税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发票专用章;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收缴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
二、工商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营业单位印章;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注销过的营业执照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