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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乡市小店污水处理厂于2011年11月通过河南省环保厅正式验收,并正式运行。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店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新政文[2007]21号)、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价管[2005]10号)、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85号)的精神,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始征水污水处理费。为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三、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排水户须向区水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登记其雨、污水排放口。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向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居民排水户按0.65元/立方米征收,特殊行业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使用地下水的排水户按1.00元/立方米征收,其他排水户按0.8元/立方米。
六、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的80%计算征收。
对污水排入区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新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2年)规定的西柳河滑县黄塔桥断面的标准,即COD为40ml/L以下、氨氮为2ml/L以下,按照《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新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2年)规定的西柳青河滑县黄塔桥断面标准的,按本通过的规定全额计收污水处理费。
七、排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水务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强行停止排放污水。
八、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区环保局不再征收污水处理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应征收超标排污费。
九、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维护。
十、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实施后,2012年6月29日下发的《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新工管〔2012〕26号)废止,不再执行。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