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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1-10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使用并作为对外管理依据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加强审查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坚持做到有件必备。县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备案。市、县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做到及时率、报备率、规范率百分之百。要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要尽快实现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备案。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政府和部门办公室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保障备案工作条件。
  坚持做到有备必审。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及时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制定机关要按照要求予以回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处理。
  坚持做到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提出意见要求相关机关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政府在60日内依法予以撤销。
  市政府将加强对县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备案;在限期内仍不备案的予以通报,并在年终法制考核时给予处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内容严重违法、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201311日起按照电子化报备新要求向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完全转发文件、内部制度、平行文或函、上行文、请示、会议通知、领导讲话、人事任免、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备时,将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箱(xxwjba@126.com)。发送时,在邮箱主题一栏注明“XX(市、区)人民政府或XX(委、办)+文件号。同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制定的所有文件目录按编号一并上报。今后,市政府将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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