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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国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迎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和规范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途径,是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水平,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规范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是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认真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推动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迈进。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将其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中,要在人员、经费、宣传规划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者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我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评估验收。
要加大宣传力度。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涉及到每个社会成员,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和采用举办培训班、研讨班、演讲会、知识竞赛、利用“推普周”等多种形式和平台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内容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规范运用国家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二、实施步骤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总目标是:2016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二类城市,指新乡市的城区部分(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2013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步:三类城市,指县(市)政府所在城镇的城区部分。2016年年底前完成评估。
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五个区政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尽快做出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新乡市城区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条件成熟的县(市)政府可以提前申请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三、组织形式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成立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的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新乡市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由河南省语委、河南省教育厅统筹规划和具体组织。按照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
新乡市所辖县(市)政府所在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由新乡市语委统筹规划和具体组织,按照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
市语言文字部门将以适当形式公布县(市)政府所在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1.新乡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2.新乡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责任分解表
3.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
4.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
5.新乡市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附件1
新乡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办〔2008〕680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13年开展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为确保顺利通过评估验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促进我市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作为总体要求,认真开展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评估内容:语言文字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二)评估标准:依照《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三、评估范围、程序
依照《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进行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我市迎检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学习、上报材料(2013年1月31日前)
1.层层动员,市政府召开新乡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迎评工作。
2.举办各行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专兼职干部业务培训班。
3.各区、市直各单位、驻新各高校、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上报迎评方案。
第二阶段—整理档案材料、自查、自纠、自评、普通话水平测试(2013年2月1日-3月15日)
1.对照《实施细则》及《新乡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责任分解表》,整理完善档案材料,进行自查、自纠、自评。
2.各迎检单位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语委办”)提供有关材料。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同时报电子稿。
3.对照《实施细则》、《新乡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责任分解表》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关于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进行普通话测试的单位直接向市语委办提出申请(2013年2月28日前),市语委办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4.城区“新一街”作为新乡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一条街,开展系列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完善、提高(2013年3月16日—4月5日)
1.成立督查组,对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档案材料是否按内容、标准、要求、完成资料装订工作;督查迎评环境氛围是否浓厚(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宣传标语、提示语、永久性广告牌、办公室宣传桌牌等);督查用语用字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一条街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2.录制迎评专题宣传片。
第四阶段—申请验收,迎接评估(2013年4月6日—4月30日)
1.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委整理各单位自评报告,汇总有关情况,形成我市自评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向省语委提交接受评估申请。
2.拟订迎评接待方案。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迎评工作的领导。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措施。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对发展我市文化事业,提高市民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不断提高。要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加大语言文字工作力度,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立足于经常性管理工作,做好迎评档案整理、迎评氛围渲染。确保评估验收在本单位不失分。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迎评的社会舆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市社会各阶层都了解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规范用语、用字的意识性和自觉性,提高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社会应用水平。
六、迎评宣传环境营造主要活动职责分工
(一)市内主要街区设立永久性宣传牌5处。由卫滨、红旗、牧野、凤泉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五区政府负责各设置1处。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二)在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5处。由卫滨、红旗、牧野、凤泉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五区政府负责各设置1处。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一条街”—市新一街,由所辖区区政府负责,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语委办配合。
(四)省实地评估期间市区各大小电子屏要不间断显示或滚动显示语言文字有关法规、政策及宣传标语口号。由市文明办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及相关区政府配合。
(五)迎评期间各级党政机关、城区各类学校、各街道办事处要在主要街道、显著位置悬挂横幅等宣传标语口号不少于两处。市政府办公大楼外迎评环境氛围渲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六)迎评专题宣传片,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