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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1-28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5

 

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办法:
  一、范围
  具有新乡市户籍,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标准
  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9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县()、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三、资金来源
  高龄补贴资金,市辖区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县级由当地财政负担。各地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三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按以下程序办理: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两周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审核备案。
  《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情况应当在居住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各县()、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90-99周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民政所、老龄部门等代为发放。
  ()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
  ()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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