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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3-01-29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8

 

 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的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细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
  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特别重要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用《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文”)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省辖市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函”)的形式印发。
  ()市政府任免干部,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干”)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新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公报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
  ()以市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报市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宜,经市政府批准后,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出”)的形式印发。
  (十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国有荒地开发利用的审批意见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用《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代字为“新政土”)的形式印发。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用《新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代字为“〔2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代字为“〔20××〕×号”)和《会议纪要》(代字为“新政阅”)的形式印发。
  (十三)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贯彻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的意见,以及对全市性工作的通知,转发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代市政府对下级机关的批复、通知,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新政办”)的形式印发。
  (十四)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代字分别为“新政明电”、“新政办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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