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区属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2-20 来源:

区直各单位:

《区属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属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工作导向,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借鉴先进国家级开发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抢抓晋升国家级开发区的重大机遇,以激发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为核心,以深化绩效考核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以建立科学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人事决策机制为目的,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推动经开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在全市改革创新发展上走在前列,创造经验,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简捷易行,公正合理。兼顾目标压力性和可行性,依据不同单位、不同职责的特点,坚持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合理配置分值,规范评价标准,优化考核程序,力争全面、公正、准确地反映单位工作成绩。

(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在绩效考核中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奖罚分明,良性竞争。强化目标严肃性,综合运用奖金激励、人事任免、评先评优等措施,严格兑现奖惩,形成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先行先试,持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关注度高。要密切掌握政策效应和各方反映,善于总结完善,坚定决心信心,力戒畏难情绪和形式主义,努力求新、求实、求效。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绩效考核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办公室、纪委监察室、人事劳动局、商务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土地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新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服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稳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维护公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铁路专用线和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18个区机关直属单位全体正式干部职工。

绩效考核采取分级分层形式,机关考核以单位为主,各单位依据目标量化到人。考核时限以年度为周期,自201311日起全面实施。

四、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绩效考核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党委主要领导任主任、政委,由分管组织人事的区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机关督察的相关领导任副主任。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作为区常设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组织人事的区领导兼任,指定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五、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分为目标考核和评议考核两大部分。目标考核包括市定目标、区定目标、中心工作目标、临时性工作目标四项内容。评议考核包括领导班子评议、行风政风评议、机关民主评议三项内容。

(一)目标考核:

1、市定目标。指新乡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度下达的工作目标。每年初由目标办详细分解制定。

2、区定目标(含共性目标)。指区党委、管委会每年度下达的工作目标。其中,共性目标为本单位职责内执行机关纪律、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稳定、优化发展环境等目标。每年初由目标办详细分解制定。

3、中心工作目标。指上级单位日常来文来电及领导批示、区党政联席会议、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例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

4、临时性工作目标。指集中整治、专项创建、迎检观摩等临时性、创新性工作任务目标。

(二)评议考核:

1、领导班子评议。指区党政领导班子重点对各单位年度履行职责、目标完成情况及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2、行风政风评议。指区企业(单位)代表、项目施工单位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群众代表重点对各单位年度执行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3、机关民主评议。指参加评议的每个区属单位实行同等计票,只发一张民主评议票,根据被考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赋值分标准专项提出评价意见。原则上,各单位正职同志参加机关民主评议。

六、权重划分及分值评定

(一)权重划分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和百分外加扣分制度。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按百分制分解,其考核分乘以权重后计入总分。每项考核内容权重为:

1、目标考核(权重70%):

1)市定目标考核权重15%

2)区定目标考核权重25%;其中,共性目标权重10%

3)中心工作考核权重20%

4)临时性工作考核权重10%

2、评议考核(权重30%):

5)领导班子评议权重10%

6)行风政风评议权重10%

7)机关民主评议权重10%

(二)基础总分分值评定

n

= {1)+(2)+(3)+(4+5+6+7}

i=1

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基础分总分={市定目标完成情况得分×15%+区定目标完成情况得分×25%+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得分×20%+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得分×10%+领导班子评议情况得分×10%+行风政风评议得分×10%+机关民主评议得分×10%}

(注:不承担年度市定目标的单位,其市定目标对应分值纳入区定目标进行考核。)

七、考核等级的认定标准

根据被考核单位年终总体得分情况,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和不达标三个等级。总得分达到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得分达到80-90分的为良好;总得分未达到80分的为不达标。

八、计分方法

(一)目标考核

为兼顾考核综合平衡性和可操作性,目标考核重点围绕子项目标展开,原则上子项目标的分值评定采取平均计算方法。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子项目标重要程度、时限要求、完成质量等因素合理分配和计算分值。

1、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子项目标的,计满分;

2、超额完成子项目标的,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九条);

3、未完成子项目标的,属于非量化指标,该项目标不计分;

4、未完成子项目标的,属于量化指标,完成指标80%及其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百分比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

5、若子项目标含非量化指标和量化指标的,按量化指标计分;

6、被考核单位完成的子项目标均须提供完整、真实的台帐或能够证明的资料。如存在以下情形,计分标准为:

1)不能及时提供台帐或证明资料的,目标对应分值不计分;

2)提供台帐或证明资料不全的,目标对应分值按提供台帐或相关资料的实际情况计分;

3)提供虚假台帐或证明资料的,按目标对应分值两倍扣分;

4)被考核单位有部分子项目标需现场察看才能计分的,目标办要亲临现场察看,参照上述考核计分办法计分。

(二)评议考核:

1、领导班子评议计分标准:各单位得分总和除以实际参评领导人数,计算平均得分后,乘以对应权重(10%);

2、行风政风评议计分标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得分,乘以对应权重(10%);

3、机关民主评议计分标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得分,乘以对应权重(10%);

4、三项评议每年度举行两次,上半年1次,定于6月底;下半年1次,定于12月底。上、下半年评议打分比重为4:6。各单位年度评议考核最终得分为:上半年评议得分乘以对应比重(40%)和下半年评议得分乘以对应比重(60%)的平均值,乘以评议项对应权重(10%)。

九、加分和扣分事项

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最终得分=绩效考核基础分总得分+(加分-扣分)得分。

(一)加分项目

1、超额完成工作目标的加分。凡上级部门及区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超额完成部分给予直接加分,单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加分标准为:超额完成目标的50%以下加1分;超额完成目标的50-100%2分;超额完成目标的100%以上的加3分。同一项工作同时完成市、区两级目标的,按其最高加分项只加一次分。

2、获得各项表彰奖励的加分。受到省级以上(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表彰区党委、管委会的,根据各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给予对应单位加分。同一项工作同时受到两级以上表彰的,按其最高加分项只加一次分。一项表彰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所加分值由相关单位均分。同一项工作既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又受到表彰奖励的,可叠加计分。单位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等级对应分值的50%给予单位计分。一项表彰既涉及单位,又涉及个人的,按单位表彰计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加分。除商务局外,其他单位每年度不下达招商引资硬性任务,但对有招商业绩的仍给予加分。加分标准为:每引进1个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商业项目,当年实际形成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或相当于同等数额引资成果的,加2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当年招商引资成果不计入下年度。

4、完成各类争创任务的加分。对承担年度经开区各类创建工作任务的单位,受到中央、省、市明文认定或正式授牌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以全省名义在经开区召开现场经验会议的,加5分。以全市名义在经开区召开现场经验会议的,加2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5、向上争取资金的加分。年度争取无偿政策性资金每100万元的(不含计划内资金),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外宣稿件被采用的加分。被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外宣稿件,每篇分别加3分、2分、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1、因自身工作原因,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部门或同级主流媒体通报批评的,每曝光1次,分别扣1053分。

2、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全区整体工作带来被动或造成损失的,记工作差错1次,扣3分。工作差错扣分依据主要以通报、纪要、领导批示为准。

3、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不到位,经有关单位调查情况属实的,扣3分。

4、未完成上级对口单位年度考核任务或考核排名在系统内后3位的,分别按照对应位次扣1-3分。市级以上考核年度下降1个位次的,扣0.5分。

5、被考核单位按要求时间上报本单位绩效考核各项目标及工作进展情况。迟报、虚报、漏报的,每次扣0.5分。

以上加分和扣分事项,均须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考核。各单位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按考核目标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查阅和复核。

(三)降低等级和一票否决

1、凡因年度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安全生产等被上级部门或区党委、管委会“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应考核等级降低一级。被两个及其以上“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被认定为不达标等级。

2、年度累计发生3次及其以上工作差错的,取消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评优评先资格,对应考核等级降低一级。

十、考评目标确定程序

1、区属各单位每年度按考核内容确定绩效目标,填写《绩效考核目标呈报表》,经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目标办审核。

2、目标办结合年度市定、区定目标,整理并分解区属各单位绩效考核目标,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领导小组就区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最终审定后,由目标办以区党委、管委会文件向各单位印发《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分解实施方案》。

十一、考核周期及主要流程

绩效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考核结果汇总、评价及兑现等在下年度131日前完成。绩效考核按照6个步骤进行,分别是:定期报告、督查落实、评议大会、考核汇总、结果评定和张榜公布。

1、定期报告。被考核单位按照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状》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推进计划,按月报告主要指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按季报告所有目标完成情况及自查报告。

2、督查落实。目标办建立动态督查台账,每周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各单位通报。

3、评议大会。分为机关民主测评暨行风政风考核评议大会和党政联席评议会议。其中,机关民主测评暨行风政风考核评议大会,由目标办每半年组织区直属单位代表、辖区企业(单位)代表、项目施工单位代表、基层党员代表及群众代表参加,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述职述廉述学报告。(驻区各市直部门参加评议大会,单独排序。)原则上领导班子与其他参会人员实行同票计分。党政联席评议会议由目标办每半年提请区党委、管委会召开,领导班子成员集中进行打分评议。

4、考核汇总。由目标办负责汇总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年度两次评议打分结果。

5、结果评定。由目标办对考核实情进行总体分析和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初步评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6、张榜公布。目标办最终审定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时间为3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

十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深化落实新乡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经开区绩效工资由基础工资、考核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核定基数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70%,按月发放。

2、考核工资核定基数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30%,按月暂扣。

3、奖励工资为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与考核工资同等比例(30%),依据年终单位考核等级与考核工资一并一次性发放。

4、应发工资核定基数按照调资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十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相挂钩,依据考核情况兑现分配。

严格按照考核分值对应的等级进行奖惩兑现。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可酌情而定。若90分以上的单位超过5个,按考核得分排序,认定前5名单位为优秀等级;其余90分以上的单位被认定为良好等级。若所有单位得分均达到80分以上的,实行末位淘汰制,认定倒数第1名的单位为不达标等级。

1、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年终全额发放考核工资和奖励工资(12个月)。

2、对获得良好等级的单位,年终全额发放考核工资(12个月),并发放奖励工资30%部分(12个月)。

3、被确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年终发放考核工资70%部分(12个月),不发放奖励工资。

(二)考评结果与人事管理相挂钩,作为干部职工聘用、选拔、调整等重要依据。

根据年终绩效考核情况,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直接给予评先评优表彰;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单位,单位负责同志优先作为县处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单位人员优先提拔任用。

对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单位,对其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单位,按组织程序对其主要负责同志降职或免职,本单位人员下年度不得提拔重用,待岗培训。

十四、相关规定

1、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经开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

2、遇国家、省和市政策性调资,对个人工资标准进行正常调整,并计入本人档案。

3、试用期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参加绩效考核,工资仍按照原待遇标准执行。

4、人员换岗时,原则上纳入新单位当年绩效考核。人员调离时,原则上依据原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补发剩余工资。

5、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省级文明奖、通信补、特殊岗位补贴等不与绩效工资挂钩,仍依照原标准执行。

6、绩效考核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并行实施,分档设立。

7、目标办年度绩效考核由区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8、本办法的内容以及未载入的事项之说明和解释权由目标办具体负责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