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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12〕174号关于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2-27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改善我市辖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国家、省政府的要求,完成《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全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7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我市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分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17)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照本单位的分工,具体任务落实到人,请于2013222日前将本单位和部门的主管领导、承办部门领导以及具体承办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环保局污防科。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的内容与省政府的要求一致,同时加盖公章,于当年的111日前报市环保局污防科,每月的23日前报送相关项目的最新进度证明材料。
  三、我市将根据省政府对我市考核的结果,参照省政府的考核办法,对执行好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优先支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对执行差的、影响我市考核成绩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严肃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联系人:杨卫国
  联系电话:367058218638318679
  电子邮箱
:xxhbwkk@126.com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制定的《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18
  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南水北调办
  (2012年度1122)
  第一条为推进《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豫政〔20128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负总责。
  第三条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完成情况。其中,水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70,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占30分。水质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是《规划》确定的各断面水质达标率,考核依据是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内容是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考核依据是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环评、设计、开工、建设、验收等审批文件及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记录。考核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及落后产能淘汰情况、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1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
  第六条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每年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政府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考核结果为好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差的,各级环保部门暂停该地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考核结果为差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
  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差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我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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