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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时间:2013-04-17 来源:

各直属单位、企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4月17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经开区“科技兴区”战略方针,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开区企业自主创新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尽快实施,支持和加快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发展,保证中小企业科技项目的顺利完成,经研究,经开区设立科技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来源由经开区财政拨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管理,经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划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注重效益、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或申请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1)

第六条:获得省、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2)

第七条:获得国内授权的各项专利技术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3)

第八条: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市场前景良好,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科技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在经开区。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企业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经开区经发局报送项目申报书和可研报告一式三份,由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经济发展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名单及材料报经开区科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4),根据项目技术水平、竞争优势、市场前景等要素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名单,由领导小组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经济发展局于9月31前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会同财政局划拨科技专项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的项目可直接进行调整、撤换直至收回已提供的资金。

第十五条: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拨入的科技专项资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匿、转移和挪用。

第十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是指企业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科技专项资金支付方式视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分期拨款方式为首期拨付资金总额的50%,其余50%在项目考核验收合格一周后再行拨付,如果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则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六个月向经济发展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就全年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使用标准

第十九条:对于获得当年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由经开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于当年申请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由经开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引导和推动企业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运用管理能力。对于当年获得的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由经开区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一条: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力度。对于获得当年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进步奖称号的企业,由经开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金额分别为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七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报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考核及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合同书》、《项目考核及验收报告》,组织经开区相关部门或委托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由经济发展局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做出结论意见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费用,由经济发展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在科技专项经费内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或申请

建立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承

担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2、申请省、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科技成果转

化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3、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

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4、科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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