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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告设置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5-19 来源:

区直各单位、市派驻机构,各行政村(社区)、学校,各企业及驻区有关单位: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告设置规范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告设置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开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招牌,是指新乡经开区规划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部门,在其经营场所、建筑范围内、辖区道路、设置与依法校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三条  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和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拆违、出新、美化、亮化为主要着力点,以有资质广告设置专家为批核支撑,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广告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经开区广告设置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轨道。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  设置各类广告(含入驻企业临路或在厂内部所设置的各类广告),应当事先报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审查许可,设置人凭城管部门校准的尺寸,颜色及位置进行设置。

第五条  设置广告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六条  广告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提高经开区文明形象,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经开区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第七条  每个经工商部门或其它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网点,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

第八条  入驻企业或其它企事业单位设置广告,必须按经开区城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九条  需要变更广告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广告、指示牌等最长设置期限为三年,一般制作(普通材料)二年。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文打印制作的非硬质化广告设施。

 

第三章  品质控制

第十一条  经开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所设置广告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

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应采用硬质化材料做基板、面板、顶板、底板。广告招牌支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纲结构技术规范》,不得裸露支架,外框不得使用反光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广告招牌的单位或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当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 和安装,对因广告招牌倒塌、跌落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设置广告招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四章  规格控制

第十三条  设置一楼门上沿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简易门面房招牌高度一般为80-100cm,楼房门面招牌高度一般为100-160cm

第十五条  门面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装立面一般不得超过1.5米,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0.5米。

第十六条  在经开区主要的经营网点所设置的门头招牌必须采用硬质化材料,且高低平面一致,中间无缝隙。

第十七条  电杆灯箱、道旗广告:

电杆灯箱、道旗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每根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

第十八条  围墙(栏)广告:

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一般6-8米,底部要封闭景观需要时应加边沿装饰。

 

第五章  内容控制

第十九条  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核准的内容相一致,具体内容为名称、标志、色彩(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广告招牌的字体一般适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文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广告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六章  色控控制

第二十一条  广告招牌不得用繁体,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

第二十二条  广告招牌的采色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色彩不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七章  广告的维护和保洁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广告日常维护规定:

(一)广告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二)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颖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三)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

(四)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广告保洁规定:

(一)电脑喷绘广告。主要指入驻企业所设置的鸟瞰图等。

(二)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招牌广告,每周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三)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四)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3428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新乡经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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