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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时间:2013-05-27 来源: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12)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市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市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271日起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11日起执行。各县()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

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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