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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安全新乡创建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安全新乡创建201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25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的实施意见》(新政〔2011〕6号)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的基本思路,完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创新监管模式,深化专项整治,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素质效能,确保实现“三提三减一避免”(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减少事故起数、减少伤亡人数、减少财产损失,避免重特大事故)总体目标,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良好态势,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全面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任务,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杜绝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3人以内,其中工矿商贸死亡人数控制在13人以内;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控制在0.043以内,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667以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0.86以内;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两起以内。
2.全面完成安全新乡创建年度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各县(市)、区确定35%的行业(系统),40%的乡镇(街道)、村(社区),45%的规模以上企业为创建示范单位。年底前,卫辉市、获嘉县、延津县、牧野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要达到标准化要求;全市4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达到安全基本标准;全市35%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发展型企业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生产工作理念。认真学习践行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责任如山”、“一切事故可防可控”等安全生产理念,全面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通过企业举办座谈研讨会、安全论坛等,监管部门组织网络访谈、视频讲座等,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刊专栏、制作专题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一切事故可防可控”大宣传,并列入“安全生产月”重要宣传内容,在全社会树立“一切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
(二)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切实做到“三个全面提高”。
1.全面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一是加强法制教育。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继续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通过开辟专题专栏、访谈等形式,解读相关政策,开展普法教育和形势教育。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结合实际,通过专题报道、系列报道、跟踪报道,加大安全生产新进展、新成就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寻找最美安监员”新闻采访活动。移动、联通通信运营商开设安全生产短信平台,定期在全市群发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常识短信。三是加强主题宣传教育。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安康杯竞赛、安全发展论坛等系列活动,营造有利于推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加快安全教育阵地建设,支持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街道)、安全文化大院、事故警示教育室。推动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是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各县(市)、区政府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高危行业企业和城市社区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演练。六是加强安全创建管理。把安全创建示范社区(村)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组织开展省级示范社区(村)申报、挂牌工作。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和评选工作,力争创建两个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2.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专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制度,采取集中培训、区域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培训。突出抓好“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培训和新工人、转岗工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年内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审证再培训率达到100%。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教育,年内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率、再培训率均达到100%。
3.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集中学习,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在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课程中增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等内容。严格落实业务培训计划,利用脱产学习、委托培训、视频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业务培训。三是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在系统内开展以“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为内容的“三亮三比三评”活动,彻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等问题。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约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五权”(行政审批权、安全执法权、事故调查权、中介机构监管权、安全培训权)运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整治,坚决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
1.煤矿。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和基建技改等工作。严格执行《煤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继续开展重大灾害三年(2012-2014年)攻坚行动,深入开展瓦斯、水害专项整治,积极推动煤矿安全科技项目落实。加强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实现隐患超前预防;进一步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并组织开展井下应急救援演练,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非煤矿山。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新政办〔2013〕31号),年内完成两座非煤矿山关闭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继续推广应用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适用技术,督促指导露天矿山企业加强边坡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道路交通。重点解决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挂靠车辆以挂代管等问题。加强公路长途客运安全监管,大力推进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深入开展长途卧铺客车和超限超速整治。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批准路线行驶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4.建筑施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实行差别化和网格化监管。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巡查,逐步建立以安全巡查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安全监管模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塔机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安全隐患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提高安全生产防控水平。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加大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借用资质和挂靠、超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非法违法行为。
5.危险化学品。10月底前完成新乡市化工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所有“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点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自动化改造,已经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对照新的要求进行整改,涉及第二批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年内自动化控制率达到50%、重大危险源备案率达到100%。落实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或转产方案,开展城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油库、加油站标准化率达到30%。
6.烟花爆竹。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3〕40号)要求,对照职能分工,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部门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严密排查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严厉打击违规存放、非法销售等行为。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率达到100%。
7.消防安全。深入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力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化防控,完善社会消防管理长效机制。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与地下建筑、“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为一体))场所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集中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设,实行“户籍化”管理,推行单位消防设施年度监测制度。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重大隐患区域,按期整改销案。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
8.职业卫生。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石材加工、水泥生产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9.特种设备。推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标准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构建覆盖乡镇和社区的基层安全监察网络,完善动态监管体系和信息化系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定期检验申报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设备专项整治,加大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违章操作等行为。
10.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加强冶金、机械等企业安全监管,突出抓好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强力推进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启动率要达到100%。继续开展防雷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
(四)持续探索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1.加强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长效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2.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副职“一岗双责”制,完善各负其责的尽职机制、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统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有责必查、有过必究。
3.继续做好规划、设计等环节的安全审核工作。坚持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凡灾害威胁严重、现有工艺技术不能保证安全的深部矿产资源,一律暂缓批准开采。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得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坚决依法取缔。
(五)持续推进“科技兴安”,有效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加强安全监管理论与实践创新方面科研攻关。选定10家示范企业,培训50名业务骨干,在生产领域全面实行风险预控管理,实现企业由预防事故向预防隐患转变。
2.转化安全科技成果。煤矿领域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地质构造精细探测等成果转化。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推进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等成果转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重点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成果转化。冶金等工贸领域重点推进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成果转化。职业卫生领域重点推进粉尘呼吸防护装备等成果转化。
3.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煤矿领域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水害快速治理、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保障等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生产安全保障、快速监测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特种设备领域重点推广电梯、大型起重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和气瓶电子标签信息化管理技术。冶金等工贸领域重点推广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等先进适用技术。职业卫生领域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
4.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煤矿领域重点建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高瓦斯零超限、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水害隐患防治、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等示范工程。非煤矿山领域重点建设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重点建设化工园区示范工程。冶金等工贸领域重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等示范工程。职业卫生领域重点建设综合防尘、防毒等示范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培育典型,示范带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源头规划、制度保障、行为习惯、安全文化”的创建思路,进一步总结推广示范点先进经验和做法,务实基层基础,完善体制机制。已开展安全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完善制度标准,提升创建工作水平。2013年确定的示范单位要对照创建标准,强化宣传,加大投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创建。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级政府要制定年度创建行动具体实施计划,完善制度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有效整合资源,强化督促检查,创新推进机制,迅速全面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创建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年度创建实施方案,强化协调沟通,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创建进度,形成创建合力。
(三)严格考核,奖惩并重。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安全创建的成效作为检验各级、各部门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列入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创建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对在安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态度消极、工作落后的进行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