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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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市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市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