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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
投资扶持政策》的通知
新经开管〔2013〕12号
各单位:
《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投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
投资扶持政策
为振兴新乡市纺织产业,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化转移,加快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以下简称纺织产业园)建设步伐,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1、凡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振兴纺织产业的有关政策和有关鼓励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有关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均适用于入驻纺织产业园的企业。
2、央企、(世界、国内、华商)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纺织产业园投资项目或入股投资重组纺织企业的,均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3、入驻纺织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需要征地的,其征地费用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产出效益予以相应项目建设资金扶持,扶持额度在项目入区协议中约定。
4、入驻纺织产业园项目需要租用标准厂房的,给予企业5年的租金补贴。标准为前两年100%全额补贴,第3至5年按照50%补贴。
5、鼓励沿海纺织服装企业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群化转移,凡2013年6月之后在纺织产业园的新开工的有产品出口的项目,给予国内运输费用补贴,标准为按照海关认定数据,每出口1美元,补贴人民币0.05元。
6、鼓励发展高科技纺织产业。入驻纺织产业园的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经开区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和50万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7、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认定的中心,除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给予的项目扶持资金外,由经开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
8、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改造提升纺织产业,凡进行节水、节能技改或新扩建项目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经开区财政给予科技推广资金奖励。奖励额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
9、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纺织产业园内建设符合纺织服装产业要求的标准厂房。土地价格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并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租可售,经开区依据工业房地产相关政策为购房单位办理土地证和工业房地产证。
10、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单位,经开区财政对按照实际交工建成的标准厂房面积给予建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50元,补贴期限2年。
11、支持纺织企业招工。优先为入驻纺织产业园的企业职工提供保障性住房,并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定标准的50%,补贴年限为5年。同时,对带眷职工,给予子女免费入学和九年义务教育。
12、凡入驻纺织产业园的企业,均可以优惠价利用白鹭化纤或新奥热力的供热中心获得集中供热,用热价格低于新乡市周边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13、凡入驻纺织产业园的企业,需从其上游经开区区内企业购买原材料,上游企业均给予下游企业销售优惠。经开区管委会将根据上游企业给予下游企业的优惠力度,每年度奖励上游企业一定资金。
14、无偿为入园企业培训、输送人力资源,入园企业所需产业工人,可委托经开区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技术培训。培训经费由经开区财政拨付。
15、入园的外地行业协会、企业总部或纺织品贸易公司,可免费获得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和产品展示摊位。办公用房由管委会在纺织大厦提供,面积为100-200平方米,产品展示摊位由管委会在产品展销大厅提供,面积为20-40平方米。
16、产业园内纺织服装企业之间相互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50%奖励给纳税企业。
17、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新入驻的产业龙头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18、入园的所有企业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纳税企业,第6至10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企业。
19、入园项目,按照入园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建设的,建设期间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100%奖励给企业,建设期满后,10年内按50%奖励企业。
20、企业高管和从业人员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年内100%奖励个人。
21、凡入驻企业应缴纳的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省规定应收的除外)一律免收。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规定应收部分外,一律免收。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