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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来源:

 

新经开管〔201310

各单位:

《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招商引资

奖励 办 法

 

为加快新乡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以下简称纺织产业园)项目入驻,尽快形成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调动各地各界人士为纺织产业园招商引资,特出台本办法,鼓励各地各界人士积极投身于新乡纺织产业振兴事业。

一、奖励对象

为纺织产业园引进项目或投资的所有单位或个人。特别鼓励行业协会、外地专业人士和行业龙头企业高管及员工为纺织产业园引进项目。

二、奖励条件

(一)入园项目被专业园管委会认定为“主动招商”项目,即非项目单位自行申请入园的项目。

(二)项目实质性开工。

(三)工业项目实现投产纳税。

三、认定及颁奖

被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是由招商人主动说服企业入驻纺织产业园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自主来园考察并申请入驻纺织园的项目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认定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告知与备案

招商人员在第一时间告知纺织产业园专业委员会,告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额度、用地面积、产值规模、开工时间,可以不告知投资人的其他信息。由纺织服装产业园专业委员会向告知人发放书面“主动招商引资项目”认定书即为备案。认定书中应注明本项目的第一招商人,第一招商人为授奖对象。

(二)完成规定事项及颁证

第一招商人完成以下规定事项即被认定为招商引资工作全部完成。

1.提交正式项目可研,完成项目备案;

2.签订项目入区协议,确定项目选址;

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款全部结清;

4.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5.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6.项目建设达到如下要求:一般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类型)正式投产;新建项目工程主体动工。

在完成以上规定事项后,由经开区管委会向第一招商人颁发《招商引资获奖证书》,证书中明确规定奖励办法和金额。第一招商人凭此证书按注明奖励办法领奖。

四、奖励办法及标准

采取一次性补贴与按项目效益分年度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向第一招商人发奖,奖励以现金为主。

(一)一次性补助

招商引资需要招商经费,对认定的招商项目给予第一招商人一定的招商经费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为:项目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即前述第三条第二款的前四个步骤),给予第一招商人一次性招商补贴,补贴标准按项目可研明确的投资额度分层次予以补贴:

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含),补贴2万元;

投资额在10000-20000万元(含),补贴3万元;

投资额在20000-50000万元(含),补贴5万元;

投资额在50000万元以上(含),补贴10万元。

(二)按效益分年度奖励

第一招商人在完成招商工作后,除获得上述一次性招商补贴外,同时还获得项目效益奖。奖励标准为:自项目投产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项目单位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2%奖励给第一招商人。项目效益奖每年度结算一次,第三年年末奖励全部结束。

招商引资奖励由颁奖单位结合第一招商人本人意愿予以公开或保密,奖励资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20136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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