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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来源:

 

新经开管〔201311

 

各单位: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调动社会各界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加快经开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的外来投资项目,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引进经开区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经开区经济建设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是指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予牵线,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且对项目入区的全过程跟踪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般工业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的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款全部结清且工程主体动工;

第五条  奖励依据

(一)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和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二)内资项目

1、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和设备)的一定比例计奖。

2、经营类项目(在开发区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项目),按该企业纳税经开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区外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1、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计奖;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3000万美元部分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计奖。

2、内资项目。

1)工业项目,按照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为起点奖励:

到位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1‰奖励;

    到位金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2‰奖励;

    到位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3‰奖励;

到位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5‰奖励。

(2)经营类项目,按该企业纳税经开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30万元为起点,按5%计奖,奖励期限为2年。

(二)对区内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1、引进新的独立投资项目参照上述对区外组织或个人的标准奖励。

    2、引进与本企业或本人合资合作投资的项目,按照对区外组织或个人奖励标准的80%执行,同时新项目享受开发区制定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认定程序。项目引荐之初,项目引荐人到商务局进行项目登记,说明投资主体及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填写表格向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商务局抄送经济发展局、土地局和财政局,对申请人资格和项目进行确认,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同意后,颁发确认证书。

第八条  奖励时间。按照即到即奖的原则,符合奖励条件并经过经开区管委会确认后即兑现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的奖金,直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荐人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对引荐单位和个人不重复计奖,对个人奖励从单位奖励中按一定比例兑现。同一引荐项目符合不同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经管委会批准的总部基地项目和工业地产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奖励的,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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