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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2013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
528

 

新乡市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2013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全面推进质量立市战略,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把落实长远规划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推动我市全面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促进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明确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3107,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1.着力抓好宏观质量综合管理。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把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目标纳入各地区、各行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努力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为契机,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向纵深发展。积极开展市长质量奖、县(市、区)长质量奖、名牌产品创建等质量振兴活动,将质量提升作为城市发展的战略核心内容。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产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做好市、县()两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撰写专题质量分析报告,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质量管理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市发改委、住建委、工信局、农业局、统计局、质监局、食安办等负责)
  2.开展重点行业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在重点行业深入开展质量对比提升、质量标杆活动,树立一批示范企业,比照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制定质量改进和赶超措施,优化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在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PEM(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市工信局、食安办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质监局、国资委参加)
  3.实施工程质量提升活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中介服务为体系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开展工程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完善质量对比数据库,建立质量提升服务平台。加强水利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力度,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滞洪区建设等工程类型全部纳入巡检的范畴。建立巡检问题台账,实时把握已检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争创鲁班奖中州杯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负责)
  4.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提升活动。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在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银行保险、商贸流通、旅游住宿、医疗卫生、邮政通讯、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旅游业要在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酒店广泛开展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形成设施完善、服务规范、游客满意的良好旅游环境。商贸流通业要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开展诚信建设,建立商贸企业诚信档案,开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宣传一条街活动,引导规模以上百货商店、大型超市和中华老字号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市发改委、旅游局、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参加)
  5.加强质量宣传培训教育。广泛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世界计量日、世界环境日、国际建筑日、世界旅游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质量振兴,努力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推进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普及质量教育,提升全社会质量意识。(市住建委、质监局、教育局、工商局、环保局、旅游局、法制办负责)
  二、实施标准引领行动
  6.加强现代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围绕构建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加强生物与新医药、动力电池与电动车、现代煤化工等新兴产业和食品、纺织、造纸、建材、能源等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特色装备制造、制冷、汽车零部件等优势支柱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引领和推动相关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联盟标准,提高产业和产业集聚区核心竞争力。(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卫生局、国资委参加)
  7.广泛开展服务标准化活动。贯彻落实覆盖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旅游、文化、商贸、医疗卫生、交通、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重点培育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完善节能减排、环境、劳动标准体系,提高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覆盖率。(市发改委、质监局牵头,市商务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旅游局等参加)
  8.推进农业畜牧业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示范区创建活动,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加快发展绿色农业,推进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争当全省农业标准化先行区。利用农业、畜牧业、渔业各种扶持政策,加大标准化基地改造,大力推行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市农业局、质监局、畜牧局等负责)
  9.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加强城乡安全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交通、建筑等事故灾害多发领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健全环境和劳动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事业领域标准化体系建设。广泛开展服务标准化活动,培育和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试点项目。(市质监局、住建委、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三、实施品牌带动行动
  10.开展品牌创建活动。重点抓好知名品牌培育和创建工作,制定新乡市名牌产品培育发展规划,培育一批知名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文化品牌。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探索发布2013年新乡市名牌产品对经济发展促进报告,提高品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农业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旅游局参加)
  11.开展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活动。以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大力推动原产地标志保护和地理标志认证,培育一批区域特色明显、质量效益突出、品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区。(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旅游局参加)
  四、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动
  12.督促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责、承诺、企业自我声明等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工作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企业主要责任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推行质量工程师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行企业法人学习考试制度、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行卓越绩效个十百千万工程,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药品生产企业中继续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等参加)
  13.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大型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市工信局、住建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安办负责)
  五、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专项行动
  14.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化妆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集聚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等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以兽用抗菌药、瘦肉精、生鲜乳、饲料、兽药等为主的专项整治;继续强化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整治;以蔬菜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蔬菜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市住建委、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食安办负责)
  15.开展重点监管产品的风险监测。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有针对性地提升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批次,不断完善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对全市超市、农贸市场、奶站及重点养殖场开展风险监测,全年监测瘦肉精生鲜肉乳、饲料、兽药残留样品1万次以上。(市食安办牵头,市工信局、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畜牧局、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负责)
  16.积极开展重大设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重点工程重大设备质量监管。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重点抓好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教育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参加)
  17.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加强汽车超限超载治理,启动高速公路放心行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在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定量已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服务计量走进小微企业活动。(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工商局参加)
  六、推动质量创新体系建设行动
  18.推进企业质量技术创新。发挥优势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要素集聚的优势,建立一批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研发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采取奖补等措施,加强支持力度。(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局、财政局、质监局等负责)
  19.推进检验检测技术平台建设。围绕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功能,全面发挥市级、县级检测中心的覆盖功能,抓好技术机构的改革发展,加强各级质检中心的建设管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先进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先进标准研制、质量创新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参加)
  七、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行动
  20.建设质量信用信息公共平台。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归集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各个业务领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搭建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服务)质量信用记录平台,推进质监、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依法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市质监局、工信局、工商局、旅游局、药监局、农业局、畜牧局、人行等负责)
  21.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试点工作,建立以企业电子质量诚信档案为核心的质量监管动态数据库。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积极做好河南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A等企业培育、争创工作。(市质监局、工信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等负责)
  八、开展质量主题宣传行动
  22.大力宣贯《质量发展纲要》和《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电视媒体和印发宣传册、宣传画报等形式,深入广泛宣传《质量发展纲要》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学习,推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把《质量发展纲要》和《实施意见》列入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化;把宣贯与继续深化质量立市(县、区)、质量兴业、质量兴企等活动相结合,宣传名优企业和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市新闻办牵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质监局、新乡日报社等负责)
  23.开展质量立市战略理论学习。加强政府宏观质量管理理论的教育培训,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分期分批到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进行学习。同时,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学习教育。(市质监局牵头,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4.组织开展质量月主题活动。在全市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和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市直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开展质量兴业、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唤起全市人民的质量意识。(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委、商务局、工信局、工商局、药监局、食安办等参加)
  九、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
  25.完善质量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我市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不断完善政府推动、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责、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的质量责任体系。完善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市质监局牵头,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6.完善质量立市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修订完善2013年度质量立市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及考核方案,加强对各级政府质量立市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质监局牵头,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7.完善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强化市长、县长质量奖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引导激励我省企业不断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增强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活动,鼓励质量工作者争创五一劳动奖。(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旅游局、市总工会参加)
  28.完善质量工作稳定投入机制。市财政重点保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必需的经费投入。对新建的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市发改委、编制、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对食品等重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相关费用,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质监局、市编办、金融办等负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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