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区直各单位、市派驻机构: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7月19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等文件精神,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营造发展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电商企业的孵化。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建设。
(三)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商应用及电商服务外包业务。
(四)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业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区商务局、财政局。
第七条 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调整、撤销与验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批复同意进行调整或撤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商务局、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条 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商务局、财政局联合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商务局、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