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商引资 / 投资环境
2009~2012年,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全部免收;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为助推我省产业集聚区的发展,省政府昨日公布了《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从土地、税收、环保等方面,出台了25条优惠措施。
优惠一:30亿建投融资体系
在资金方面,省设立的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集聚区内,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于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根据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2009~2012年,省财政设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4年之内筹措30亿元,支持集聚区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优惠二:免收行政事业费
凡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自认定合格当年起,可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2012年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全部免收。
优惠三:优厚待遇吸引人才
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集聚区内,企业从事研发、技术改造等的投入,也都将受到政府“补贴”。
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创业等方面,向产业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