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各单位: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8月20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积极性,推动经开区外贸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对外贸易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依据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海关统计的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绩。
第三条 支持已入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2013年7月1日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注册地址已在我区的企业,按当年进出口实绩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每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四条 积极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扩大外贸队伍。对2013年7月1日后《登记表》注册地址登记在我区的企业,每完成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运费补贴。
第五条 鼓励设立外贸贸易公司,做大外贸业绩。对2013年7月1日后《登记表》注册地址登记在我区的公司,每完成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每年的3月15日至3月31日由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商务局,由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奖金。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年度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