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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9-10 来源:

区直各单位、市派驻单位:

《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910   

 

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积极维护入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管委会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管委会主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

(二)“谁主管、谁负责”。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在下列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实施:1、征地拆迁;2、涉农利益;3、环境保护;4、教育;5、安全生产;6、招投标;7、规划建设、8、社会劳动保障;9、社会管理;10、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主管部门具体应负责实施的责任范围:

(一)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党委、管委会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应急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新农办、规划分局负责牵头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土地房屋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做好社会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新农办负责牵头做好城中村改造、涉农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环保分局负责牵头做好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人劳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牵头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拖欠工资、违章建筑、招投标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工商分局负责牵头做好工商检查、物价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安监局、社会事业局、质监分局负责牵头做好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其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及时提请区党委、管委会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以及能否及时、有效消除这些隐患。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公告公示等方法,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听证论证。

(三)研判预测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邀请维稳部门参与,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预测和等级评估,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特别是对重大或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供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四)做出评估结论。对经过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并抄送综治办备案。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对策措施,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七)建立专项档案。对所有评估项目,都要分别将上述程序步骤实施情况整理归档,以备查验和总结提高。

第八条  除重大社会事项风险评估专家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社会组织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做出评估结论的参考。

第九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做出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意见一致的;

(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十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应当公示但未予公示,或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难以缓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三)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  区党委、管委会每年年初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在评估事项确定后,报市维稳办备案。年度新增的项目,随时报备。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或在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按评估意见制定落实相关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的,引发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五)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涉及重点领域的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社会决策;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重大事项,是指除上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之外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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