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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25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73号文件精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3〕52号)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由市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由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电视、报刊、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告栏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多渠道发布重点领域公开信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公众及时晓知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是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中设立“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题或在本单位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进行公开。市政府门户网站抓取各单位政府网站相关内容形成全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二是要在新乡电视台进行公开;三是要在新乡日报进行公开;四是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行政综合办公楼电子屏幕进行公开。
三、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完整保存依申请办理过程中的文档、收发凭据、电话、录音等材料。强化服务责任意识,尽可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提高申请答复公开率,不人为设置门槛。对依申请量大且内容相同的信息,尽可能地纳入主动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无法满足申请人要求的,加强与申请人沟通,争取申请人的理解。着力协调办理好涉及民生和多地区、多部门的公开申请,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的作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四、努力提高公开工作实效
(一)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专家辅导、考察交流、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全面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础知识。对主动公开业务量大、依申请公开任务重的单位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协助,搭建基层公开工作人员的学习交流平台,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安排,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具体要求,分工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重点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论,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县(市)、区要成立公开工作指导检查组,不定期地对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跟踪处理结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建设、人员保障和经费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办理、重点工作推进、培训交流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尤其是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9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单位的举报要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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