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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4-01-02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省政府《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效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标在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日益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彰显企业商誉、
维持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有效利用商标资源,不断提升我市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以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为核心,围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完善“企业主体、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大力实施商标带动战略,建设商标强市,为中原崛起、新乡振兴提供强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
全市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商标发展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国内注册商标、境外商标注册数量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发展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形成一批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农副产品商标,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一)国内、国际注册商标数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5年,全市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超过12000件,中国地理标志达到3件,马德里注册(商标国际注册)达20件;2016年-2017年,全市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超过13500件,中国地理商标志达到5件,马德里注册达24件;2018年-2020年,全市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超过15000件,中国地理标志达到8件,马德里注册达30件,国内、国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超过全省平均数量。
(二)注册商标质量明显提高。2013年-2015年,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1件,河南著名商标达到220件,驰名、著名商标达到全省前3位;2016年-2017年,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5件以上,河南省著名商标达到280件,我市商标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全省前列;2018年-2020年,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0件以上,河南省著名商标达350件以上,我市商标发展始终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三)商标运用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熟练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商标知名度、附加值、影响力和竞争力快速提升。
(四)商标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商标法律宣传的普及面不断拓宽,全民商标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尊重和保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五)商标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行政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制不断完善。
(六)商标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商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指导和监管服务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商标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增强。
四、工作重点
(一)做强工业商标
1.围绕经济区域,建设商标示范基地。重点支持我市高新区、经开区、平原新区和各产业集聚区发展,普及商标知识,加大培育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力度,建设商标品牌示范基地,以品牌推动高端制造业集聚发展,形成一批品牌优势突出的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驰名、著名商标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
2.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产业品牌集群。按照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总体目标,加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6大高成长性产业的中国驰名商标、河南著名商标的培育力度,实现6大高成长性产业市场主体商标持有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行业品牌。
3.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增强品牌竞争力。围绕生物医药、卫生材料、新型电池及材料、新能源汽车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商标注册量,提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做优农业商标
1.围绕服务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积极支持新乡小麦产业集团、原阳大米产业集团品牌的建立,扶持企业打造“中国第一麦”、“中国第一米”著名品牌,培育一批粮食系列优势商标和国家级农产品品牌,形成优势品牌集聚发展的品牌体系,带动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大力引导粮食深加工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与工业融合快速发展。
2.积极发展高效特色农业,按照“围绕产业创品牌,围绕品牌抓基地,围绕基地促增收”的总体思路,积极进行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培育特色农业专业村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民组织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生态化的现代农业,使成千上万的农民加快致富步伐。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注重特色”的原则,深入挖掘我市优势农产品资源潜力,做足农业特色文章,重点培育种植封丘县青堆的树莓、陈桥的金银花、卫辉市唐庄的桃、新乡县龙泉的梨、凤泉区张门的葡萄等一批特色农产品,开发复合式农业产业和采摘园。并要围绕各级扶持农业产业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增强特色农业发展后劲。
3.深入推进“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建设,积极推行“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商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指导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开展商标订单经营,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个在当地有影响的涉农品牌,提高农业生产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4.大力发展中国地理标志,建立地理标志资源储备库,充分利用新乡历史和自然文化遗产,发挥名、优、特产品品种极为丰富的优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具备注册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我市的名、优、特产品能够快速品牌化、包装化、市场化。要充分发挥“原阳大米”我市唯一中国地理标志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做大服务商标
1.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带动全市物流、会展、金融等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培育一批新的现代服务业驰名、著名商标。
2.围绕提升大型市场现代化水平,引导我市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注册、使用服务商标,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影响力强、辐射全国的专业品牌市场,实现商标品牌与市场品牌互动共建。
3.大力引导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注册商标,对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重点跟踪指导,支持企业推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工作措施
(一)营造重视商标的社会氛围
1.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和完善品牌建设规划,建立组织,配备人员,加强商标品牌策划和管理。引导市场主体以商标为纽带,创新资本经营模式,吸引投资者加盟,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重组。
2.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了解商标设计、注册、经营使用等相关规定和商标侵权的保护途径、救济措施等,增强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品牌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开发、包装、宣传和经营,提高商标信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商标战略的宣传,开辟专栏,定期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和实施商标战略的成效,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商标的宣传,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爱护商标、发展商标的浓厚氛围。
(二)建立健全商标服务体系
1.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引导并促使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行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商标代理服务在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作用。
2.建立商标培育机制。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建立驰名、著名商标梯队培育发展机制,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支持帮助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为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三)发挥商标专用权应用价值
1.促进商标市场价值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商标无形资产在运用中增值、在增值中运用的增长规律,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采取政府创建平台、市场运作调节、中介牵线搭桥、企业自主施行的方式,积极推进闲置商标资源的盘活利用,建设面向国内外的闲置商标展示交易平台,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益。
2.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发掘老字号的历史和人文价值,推动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恢复和提高老字号商标的市场影响力。
(四)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1.加大对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保护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救济渠道。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建立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联合打假机制。加强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建立与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依法维护国外(境外)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标案件执法协作。建立工商部门与知识产权、科技、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与衔接,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建立重大纠纷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应对机制。3.加强对驰名、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信息数据库。引导企业高度重视“商号、域名、商标”一体化注册工作,充分利用“商号、域名、商标”资源,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依法制止跨类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有效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建立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
(五)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1.支持企业以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以驰名、著名商标作价投资的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以驰名商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申请工商登记,允许以著名商标名称作为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字号申请工商登记。
2.支持著名商标权利人在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驰名、著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
3.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商标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商标权益担保机制。
4.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加大开发投入,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积极推进我市商标国际注册。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每年推动我市涉外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为企业海外注册、维权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鼓励、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制止海外商标抢注行为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
6.加强对国有商标无形资产的管理。支持引导各县(市)、区和各企业重视和加强对商标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持有的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转让、对外投资、授权使用、租赁、抵押和质押以及改制过程中涉及商标无形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时,应实施商标无形资产评估,并进场公开交易,避免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六、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经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其中26万元奖励给企业,4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注册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承担50%。(二)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著名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其中8万元奖励给企业,2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注册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承担50%。
(三)鼓励和支持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行业组织、协会新申请中国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5万元。其中4万元奖励给商标权人,1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注册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承担50%。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商标战略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商标战略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督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
2.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市商标战略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我市商标战略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1.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全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会议,总结商标战略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的督查指导。
2.市政府建立商标战略实施目标考核体系,强化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将商标申请数、注册数,商标国际注册数,地理标志申请数、注册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数等指标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3.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表彰大会,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商标法律意识,自觉运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商标奖励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新乡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商标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促进新乡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和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新乡市辖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第四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注册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列支。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经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15万元,其中13万元奖励给企业,2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注册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承担15万元,其中13万元奖励给企业,2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县(市)、区或管委会有关部门。
(二)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著名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5万元,其中4万元奖励给企业,1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注册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承担5万元,其中4万元奖励给企业,1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县(市)、区或管委会有关部门。
(三)鼓励和支持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行业组织、协会新申请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5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给商标权人,0.5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注册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承担2.5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给商标权人,0.5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县(市)、区或管委会有关部门。
第六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份;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
(六)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期限届满重新获得原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8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决定。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第十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发放奖励的财政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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