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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4〕118号)

时间:2014-11-04 来源: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引导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含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临时周转金,下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我省境内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目标的均可组织申报;对省辖市、县()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奖励,由省辖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第八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标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补偿;对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按照到位资金规模总量不高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同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省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河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河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第十条 省辖市、县()申报省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省风险补偿资金奖励申请;

  ()当地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文件、拨款凭证、对账单及相关材料等;

  ()当地印发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鼓励省辖市、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支持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开展承接企业贷款担保,用于开展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对省辖市、县()开展以上业务的省财政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每年7,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次年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总上年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清算补助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省财政厅拨付省风险补偿资金。省辖市、有关县()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情况按规定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省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弥补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省辖市、县()获得的省风险补偿资金要全部用于增加本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省辖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省风险补偿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省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省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省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定期对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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