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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试行)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加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及日常物业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辖区户籍人口以及到本辖区内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本地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且经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外来务工本地无房人员。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且经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本地企业外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本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二、申请流程
1、本地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
(三)村委会开具的住房困难证明(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非本地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包含企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组织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本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提供的材料经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对象,在30日内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收取
1、租金及租金缴纳。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暂定为6元/平方米(随市场行情调整),对低收入人群租金优惠25%,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办法规定缴交国库,实行收入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与管理。
2、物业管理及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收取标准统一暂定为每月1元/平方米,随租金收取。租户自觉维护房屋内建筑设施,如需装修改造,需报保障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退出管理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没收剩余房租: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