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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45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新政办〔2015〕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注意行政调解方法,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调解方法。
2、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坚持优先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将调解方式作为首选方式。
3、坚持各司其职,有机衔接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处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时,应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行政调解牵头单位协调处理。
二、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和工作重点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各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属各部门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贴近群众、了解群众诉求的优势,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建立区管委会负总责、区政策法规室牵头、各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策法规室。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的调解人员。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政策法规室。
(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以及案件多、成功率高的先进集体、个人,要及时发现,总结、交流、推广,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导致矛盾激化或发生越级及集体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六)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形成调解合力,构建“三调联动”协作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矛盾多发的公安、卫生、社会事业、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可以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协助调解行政领域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监督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情况
我区的行政调解工作有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进。2015年10月初为启动阶段。
1、10月底前,各职能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行政调解机制、队伍建设。建立各部门领导具体负责,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召开专题行政调解工作会,研究部署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要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系人,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对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与区政策法规室沟通。
2、11月上旬,完成职权梳理和制度建设。各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认真梳理行政调解范围、事项,确定工作程序,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建立行政调解等相关制度,报送区政策法规室。同时上报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案例。
3、11月中旬,区政策法规室汇总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