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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时间:2015-11-30 来源: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520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港区建设环保局:

    今年以来,我省对工业准入优先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施了备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各市依法设立的专业园区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在区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肉禽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粪便处置、部分餐饮场所以及核与辐射项目除外)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见附件1)。

    二、备案采用环保审批窗口现场备案形式。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凭证。对于资料齐全(具体见附件2)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

    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备案平台,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

    三、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认真填写《河南省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申请表(试行)》(见附件3)。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工业类项目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机动车维修及清洗等社会服务业项目不得位于居民住宅小区(包括纯居民住宅楼、商住混合建筑中未设计餐饮专用烟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楼房、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临界的楼层等);符合本地区的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达到相应的国家或河南省相应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污染防治等要求可参考《河南省环境影响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列表及相关要求(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根据项目实际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选址、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并及时对外公布。

    四、建设单位要确保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并进行承诺,如存在瞒报、漏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应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若备案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行为,或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等情况,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其中,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应撤销其备案材料。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河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同时豫环办〔20157号不再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环保厅反馈。

  

 

20159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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