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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局 权力清单

时间:2015-12-20 来源: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改,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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