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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

时间:2017-05-31 来源:

一、内容:

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除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计委立项的项目和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火电厂、炼油、染料、铬盐、砷、铅冶炼、拆船、放射性等项目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市区范围内的报告表、登记表由市环保局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三、程序:

1、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还应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3、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审批申请报告和技术中心评估意见)、报告表、登记表,报送市环保部门审批。由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市环保局加具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省环保局审批。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环保局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审批;

4、市环保局根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建设和环境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否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及纠纷、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满足要求等因素,决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意建设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批复,不同意建设的,给予书面答复。

四、时限:

由市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受理之日起15、5、3个工作日内办结案。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内容: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水、气、声、渣),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条件:

1.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运转台账,或已委托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包运营。

三、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环保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2. 市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

3. 市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4.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后由局领导签发,市环保局窗口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

一、 申请对象:

经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明确规定须实施项目建设后试生产(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我局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

二、提高材料:

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表。

3、环评批文复印件。

三、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窗口提高试生产(运行)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2、市环保局窗口组织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重大项目由主管科室和有关专家一同前往检查确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运行)的批复。

3、对情况复杂,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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