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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

时间:2017-06-01 来源:

目前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确定了十个应税项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无论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有价证券都应合并纳入征税范围,一律照章征税。

2005年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扣除标准调高后,将大大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额在二万元至五万元的,加成征收50%,一次收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00%。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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