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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15 21:14 来源:新乡经开区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组织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减少工业大气污染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在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工业生产性粉尘专项治理、工业堆场专项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五个方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标准、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全力推进整治项目全面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确保2016年底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 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2月底前,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 环保局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经发局开展工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经发局牵头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将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经发局、环保局依据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和环保执法监管,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二)推进燃煤锅炉专项治理

3. 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提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完成市10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Ox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任务,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治理标准: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与市、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责任单位:环保局。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 完成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更换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治理标准:区内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现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

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

燃油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100 mg/m3、NOx<200 mg/m3。

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推进工业炉窑专项治理项目

5.铸造行业废气治理。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10月底前,完成铸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400mg/m3。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深化工业堆场专项治理

6.所有工业企业堆场入仓密闭治理。凡有露天存放的原料、辅料、产品、废弃物等一切有露天存放物料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6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各类堆场规范化整治,完成厂区和生产线粉尘排放综合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装置要进行密闭改造,厂区及生产线一律采取密闭、喷淋、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各环境监管网格化成员单位、环保局。

(五)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7. 2016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全区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8. 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环境监管网格化单位是“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环保局负责“小散乱差”及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9.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部门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 “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每季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督查室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四)严格奖罚问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成员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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