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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我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8月底前,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力争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
经发局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加快推进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落实电价、气价补贴政策;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 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区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充分展示治理燃煤污染的决心。向社会作出燃煤污染治理的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及高污染燃料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三)定期调度通报。督查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四)严格问责。纪委监察室、督查室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单位,将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部门领导实施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治理任务,散煤销售点取缔、监管不到位,“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工作开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按要求划定,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