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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7-05-15 来源: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豫教资〔2016〕23号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

  第五条 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残疾学生;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6.五保户;

  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各地区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划定困难比例,在比例内确定困难学生,并向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倾斜。

  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要无遗漏地全部划分到三种类型中。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所在学校审核。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资格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肯定则留存复印件)。

  3.认定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动态管理

  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学校要及时审核,对该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类型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调整和更正。

  第九条 各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各学校要及时进行维护,各学校和各级资助机构均要使用该系统数据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类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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