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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06-01 来源:新乡市政府

新政办〔2006〕9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6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三、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局)审定,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具《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并组织协调安置就业。

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各级审核认定机构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办公室。

四、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凭《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台账,并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凡属各级财政出资购买、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属财政拨款的工勤岗位,应优先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特殊援助,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每月举办1~2期“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使“零就业家庭”中最少有一人尽快实现就业。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培训补贴。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要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或自主创业者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有特殊职业技能需求的,经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定,可以向其提供个性化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扶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把援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有关部门要增强协调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将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与城镇扶困工作紧密结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联片、联户帮扶零就业家庭,切实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援助服务,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三)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是“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零就业家庭”情况工作台账,按照分类帮扶的原则,采取“一户一策”、“一人一策”的办法,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服务和就业跟踪服务援助,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就业。

(四)各级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给予特别关爱,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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