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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15 来源:新乡市政府

新地税函〔2006〕39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乡市劳动和保障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地税直属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切实做好新老政策的清理和衔接工作。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按安置人员比例的税收减免方法,改为按安置的实际人数进行定额减免。新老政策是否能顺利衔接关系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能准确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做好老政策的清理及新政策的贯彻,切实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搞好内部培训,外部宣传。

各单位要把对相关税务人员内部培训工作作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同时切实加强外部宣传,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辅导,确保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熟悉掌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信息交换,切实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属国、地税分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主管地方税务局预批后将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每月10日前通报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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