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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时间:2017-05-15 来源: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国从199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执业药师资格是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下旬,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上旬。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注册的必备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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