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文件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2016-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5-31 来源: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新经开管〔2016〕36号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2016-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行政村:

我区《2016-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7月11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区路段、建筑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场地、市政施工场地、拆迁施工场地、水利施工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PM10、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各相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区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制定并印发《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在月份组织排查的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

(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10日至9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本责任区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照治理标准,逐个施工单位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清单中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到位,并实施逐一验收和销号制度。问题整改到位后纳入常态化管理。督察室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扬尘治理工作通报和督促落实。管委会将组织督导组对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对不达标扬尘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实施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责任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问题反弹。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管委会和督察室。管委会将对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后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 工作任务。针对全区建筑施工场地、30个道路施工场地、市政施工场地、拆迁施工场地、水利施工场地等施工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各市部门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特别要对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 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所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乡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20条标准》,确保各类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 责任落实。建设局、城管局、新城公司、东兴公司、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打赢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建设局、城管局、新城公司、东兴公司、社会事业局是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是:各自负责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的监督管理;城管局负责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东兴公司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辖区内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由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 工作任务。针对全区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相关部门均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要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 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 责任落实。城管局等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打赢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具体责任分工是:城管局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城管、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进行查扣;东兴公司和新城公司负责所属建筑工地的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 工作任务。各部门认真对网格化管理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确定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 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7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 责任落实。环护局、经发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打赢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具体责任分工是:环保局会同经发局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四)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1. 工作任务。针对排查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 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通过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3. 责任落实。公安分局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城管、建设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把全区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公开发布,向当地人民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强化监管执法。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建设局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城管局负责城区道路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环保局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组织开展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城管局、公安分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扬尘污染治理标准要求的单位,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三)严格奖惩问责。各相关部门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督查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并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实施问责:

1.对未认真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扬尘污染反弹严重的相关部门,将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实施问责。

2.对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甚至弄虚作假,造成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地方,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于问题严重的地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办法(试行)》规定,对其部门领导成员实施问责。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组织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减少工业大气污染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在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工业生产性粉尘专项治理、工业堆场专项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五个方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标准、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全力推进整治项目全面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确保2016年底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 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2月底前,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 环保局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经发局开展工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经发局牵头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将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经发局、环保局依据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和环保执法监管,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二)推进燃煤锅炉专项治理

3. 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提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完成市10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Ox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任务,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治理标准: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与市、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责任单位:环保局。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 完成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更换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治理标准:区内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现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

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

燃油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100 mg/m3、NOx<200 mg/m3。

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推进工业炉窑专项治理项目

5.铸造行业废气治理。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10月底前,完成铸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400mg/m3。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深化工业堆场专项治理

6.所有工业企业堆场入仓密闭治理。凡有露天存放的原料、辅料、产品、废弃物等一切有露天存放物料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6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各类堆场规范化整治,完成厂区和生产线粉尘排放综合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装置要进行密闭改造,厂区及生产线一律采取密闭、喷淋、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各环境监管网格化成员单位、环保局。

(五)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7. 2016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全区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8. 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环境监管网格化单位是“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环保局负责“小散乱差”及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9.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部门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 “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每季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督查室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四)严格奖罚问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成员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我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8月底前,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力争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

经发局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加快推进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落实电价、气价补贴政策;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 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区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充分展示治理燃煤污染的决心。向社会作出燃煤污染治理的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及高污染燃料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三)定期调度通报。督查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四)严格问责。纪委监察室、督查室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单位,将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部门领导实施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治理任务,散煤销售点取缔、监管不到位,“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工作开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按要求划定,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通报批评。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要求,有效遏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重点推进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我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确保2016年底前,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化工行业VOCs治理

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6.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7.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化工企业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环保局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企业和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 E01-2008)的规定。

3. 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 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表面涂装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环保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

2016年10月底前,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企业。

1. 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2. 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3. 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包装印刷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环保局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1. 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完成VOCs治理,同时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环保局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经发局、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区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环保局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调度通报。督查室定期进行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

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强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二)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 彻底排查车源。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摸排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交警大队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 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情形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对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机动车。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非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应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交警大队负责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

3. 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拓优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商务局负责拆解企业日常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 实施限行禁行。在辖区全境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交警大队负责指导、监督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

5. 强化淘汰补贴。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

责任落实:财政局出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二)保障措施

6. 强化责任落实。管委会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各部门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查室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管委会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7. 强化调度通报。全面加强调度通报。从2016年6月起,交警大队每月30日前统计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月2日前管委会书面报送上月区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8. 加强奖惩问责。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管委会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严守监管职责、淘汰任务超额完成的部门通报表扬。对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各项目标任务的部门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9. 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我区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多年来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区基本“零火点”目标,努力在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加快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PM10、PM2.5浓度降到最低限度,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工作步骤

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月 20日至 6月 30日)和秋收 、秋种(9 月 5日至11月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一)筹备组织阶段(1月1日至5月19日、8月16日至9月4日)

召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禁烧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9月5日至11月5日)

各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督导检查,确保禁烧全天候、监管全覆盖、查处无死角。

(三)总结考评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11月6日至12月31日)

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总结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兑现奖惩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由社会事业局利用新闻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有关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和扶持政策;综合运用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宣传手段,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途径,努力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行政村。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主体责任和市相关部门管理直接责任,各行政村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社会事业局全面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制定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地定人,以火查人,严防死守,严厉处罚,严格问责,保证秸秆禁烧工作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

社会事业局要组织、推进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经发局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立项工作,更多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财政局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投入,负责落实相关财政奖惩政策;环保局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公安分局要组织指导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督查室负责督查和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单位的责任;消防支队要组织指导全市消防系统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事件。

责任单位:督查室、经发局、财政局、环保局、监察局、消防支队。

(三)强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根本途径。社会事业局、经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支持和奖罚政策,努力从源头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大力促进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和商品化,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切实解决秸秆废弃、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三夏”、“三秋”期间,要积极组织人员成立秸秆禁烧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等,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全天候督导巡查。关键时期要全民动员、全体动员,昼夜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处置秸秆禁烧行为。对故意纵火焚烧秸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实查处每一起秸秆焚烧事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环保局。

(五)强化执纪问责。“三夏”、“三秋”期间,对发现着火点的地方,由管委会约谈着火点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对无视约谈效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不力,两次成为约谈对象的,将对社会事业局、行政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对发现着火点的村以及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监察室会同督查室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领导成员及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严守监管职责、禁烧措施落实到位、秸秆焚烧“零火点”的要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行政村。

监督单位:监察室、督查室。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要求,扎实有效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目标任务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别编制各级别的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发局负责督办燃煤发电企业、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公安分局负责按照要求划定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规定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建设局负责督办建筑施工工地和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城管局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预警标准,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市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经发局负责督促各企业制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社会事业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四)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监测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同时,可根据本地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五)加强督导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经发局负责督导检查燃煤发电、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局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城管局负责督导检查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社会事业局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局负责开展督政巡查,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当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督查室要对照有关应急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督查室、监察室、环保局组织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行综合督查,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六)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七)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报市环保局。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八)严格考核奖惩。对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民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部门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件1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地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 Ⅳ级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组织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 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4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市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 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事发地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60%以上,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并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