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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工业准入优先区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农产品主产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凭证。工作人员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现场告知。积极推行网上环评备案制,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需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在打印备案回执之前需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同时应当将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备案项目列入抽查范围;若备案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行为、或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责令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
2015年1月6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