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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印发《经开区鼓励支持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及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6-28 来源:新乡经开区

为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全区201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并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区内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和支柱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废气提标改造等实行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合理分工、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奖补激励原则,全力推进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为美丽经开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对区内重点涉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深度治理,建立以奖代补、奖补后置机制,通过财政引领,力争两年内全部完成涉污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工作,实现COD、氨氮、总磷、PM2.5、PM10、有机挥发物等污染指数降低,有效改善经开区环境质量。

三、补助范围

(一)补助范围(不包括“三同时”项目)

1、经开区年度重点减排项目。

2、提高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工程治理改造项目。

3、经开区主导产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4、经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的其它重大改造项目。

(二)本意见中补助的项目应为在经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开展的污染防治设施改造项目。

四、补助行业及项目

(一)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二)热力供应行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三)主导产业、支柱企业的废气提标改造。

(四)10蒸吨以上锅炉拆除项目。

(五)其他“一事一议”重大改造项目。

五、补助标准

按实际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补助项目申报、审定及资金拨付

申请补助的资金项目,由环保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经发局对项目单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发放补助。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具有较好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省、市及我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项目方案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4)以上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或核实认定;

(5)环保信誉良好或二年内(自申请补助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受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处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有欺瞒和造假行为,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1)项目从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的所有材料;

(2)经开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3)项目所有支付资金证明;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其它必须提供的材料。

3、申报流程:

(1)凡需申报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到经发局进行立项备案,向环保局递交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

(2)项目建设期间,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帮助项目单位解决施工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3)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需向环保局递交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二)项目审定及资金拨付

1、由区环保局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

2、由环保局、经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复审;

3、环保局将联席会议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在经开区官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项目,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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