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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居民婚姻登记

时间:2017-11-14 来源:新乡民政

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

办公电话:0371-65909790

办公地址:郑州市祥盛街18号


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登记机关:新乡市民政局

办公电话:3077346

办公地址:新乡市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


(一)所需材料:

1、涉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①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正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③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④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台湾居民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户籍眷本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涉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①内地居民: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2寸近照2张。 
    ②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单人半身免冠红底彩色2寸近照2张。 
    注:1.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办理的。 

(二)应具备的条件:

受理涉港、澳、台结婚登记所具备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无配偶; 
    (4)双方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其他规定的相关证件

受理涉港、澳、台离婚登记所具备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其他规定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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