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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排查取缔“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新环攻坚办〔2018〕46号)等文件要求,决定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全区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拆除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注重宣传、立足长远”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等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拆除违法企业,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建立管委会、街道办二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一)本次集中拆除行动的重点范围:
1.列入 “散乱污”企业取缔台帐的;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3.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4.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5.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6.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7.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等。
(二)标准
确保取消各类“散乱污”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
三、工作安排
本次集中拆除行动,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工分为:自行拆除和依法拆除两个阶段,行动结束后管委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一)自行拆除阶段(2019年1月28日至2月20日)。根据摸底情况,区攻坚办对区内违法企业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违法企业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掌握每个违法企业的详细情况和思想动态,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要求自行彻底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对自愿拆除但确有拆除困难的,各有关部门要帮助组织拆除。同时,要准确客观分析工作形势,在全面掌握各违法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好助拆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拆除阶段(2019年2月21日至2月28日)。对“散乱污”企业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管委会召集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环保监管局、纬七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织队伍,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事实严重,或存在暴力抗法事实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惩。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管委会副调研员张彬魁同志任指挥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环保监管局、公安分局、纬七路街道办事处、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指挥部,负责集中拆除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督导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监管局局长兼任。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负责人,集中时间和精力,打一场整治环境违法攻坚战,确保拆除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党政办公室要组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节目,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每天跟踪报道拆除工作,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办事,积极支持拆除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肃法纪。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管委会“敢转争”办公室负责,加大对拆除工作的督导力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特别是不作为、拖后腿以及鼓动、纵容、支持抗拒拆除工作的人员,管委会主要领导将约谈相关人员,并严肃追究其责任。违法企业拆迁现场秩序由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纬七路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对拆除行动中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个别人员,要果断采取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