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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全面促进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力度,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金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17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大力开展招商引金,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加大金融人才引进。
第二章 大力开展招商引金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工商、税务注册地在我区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首次实缴金额的1%,经开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境内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在经开区设立的管辖全省及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经开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300万元,二年内按照5:5的比例分期兑付。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实际装修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6年内100%租房补贴。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首家市级以下分支机构,根据实际装修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6年内100%租房补贴。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或经登记备案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按首年度基金实际到位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同时按照对基金奖励金额的10%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工商、税务注册地均在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含)以上,累计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的,按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在注册资本到位后三年内实现约定的净利润的即可兑现。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单独设立的专营机构、业务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和灾备中心等,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
第十条 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3年内100%租房补贴。
第三章 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
第十一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利用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奖励,每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经开区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融资成本要低于同等期限的银行融资成本),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其不超过0.05%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企业资金实际到位规模达到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不超过其投资区内企业资金实际到位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投资奖补资金由私募基金及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经开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并被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
第十八条 对在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分支机构)从业的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两会有关规定),以及在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等机构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管,其个人所得税在经开区缴纳的,自开业3年内给予生活补贴;对已入驻我区的金融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相关人员,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给予3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1000元/每人每月标准执行,每家金融机构享受生活补贴的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享受奖励的各金融机构、企业应接受区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奖补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区内各金融机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或补助后10年内不迁离经开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补资金。本办法与经开区出台的其它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的引进,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新乡经开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试行)申报要求和程序
附 件
新乡经开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
(试行)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一条 大力开展招商引金的申报审核
(一)申报材料
1.金融机构总部与地区性总部: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及开业文件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具有法人资格金融机构提供),纳税证明文件,其他需要的材料。
2.金融机构市级分支及以下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及开业文件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纳税证明文件,其他需要的材料。
3.各类投资基金: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基金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其他需要的材料。
4.融资租赁公司: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融资租赁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纳税证明文件,其他需要的材料。
5.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或业务总部(专营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纳税证明文件,营业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其他需要的材料。
6.创投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公用房或营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于开业次年3月底前(按比例申报兑付的,从开业次年起算,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金融科申报,区财政局金融科、综合科联合审核,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条 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的申报审核
(一)申报材料
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函、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承销协议或产品发行的募集说明书、贷款统计明细表、保险资金相关协议,发行费用明细表,资金入账凭证,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
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向区财政局金融科申报,区财政局金融科、综合科联合审核,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的申报审核
(一)申报材料
1.银行业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及开业文件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统计明细表,其他需要的材料。
2.各类投资基金: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基金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经开区内企业实际投资额的证明文件,其他需要的材料。
3.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发票,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
投资区内企业的机构于业务开展次年3月底前(按比例申报兑付的,从开展业务次年起算,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金融科申报,区财政局金融科、综合科联合审核,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的申报审核:
(一)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高管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申请报告,有关各类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文件,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审核程序
金融机构于业务开展次年3月底前(分期申报兑付的,从开展业务次年起算,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金融科申报,区财政局金融科、综合科联合审核,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