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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20-03-12 来源:区经发局

纬七路街道办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集团公司:

为更好的落实《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新经开管〔2018〕7号),促进区内企业更好的发展,现对相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一、文中表述的“地方财政贡献”,是指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外的其他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未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三、对同一企业注册不同法人主体等关联企业,均达到受奖励条件的,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四、文中所涉及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五、建立年度政策兑现会商机制。对第四条第(一)、(二)款政策,每年1月底区税务局提供全部企业的税收明细,经发局根据税收明细一周内拿出初步奖励意见,由分管经发局领导召集,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审核商讨,报主要领导审阅后,提交党工委、管委会相关会议审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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