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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应急生态局关于对《新乡市弘升振动电机有限公司年生产15000台套振动电机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0-04-20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弘升振动电机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蓝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杜俊平(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0000003510410309)主持编制的《新乡市弘升振动电机有限公司年生产15000台套振动电机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支二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年生产15000台套振动电机生产线改建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喷塑烘干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与现有项目喷塑烘干废气一同引入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能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SO2 200mg/m3NOX 400mg/m3)以及《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颗粒物30mg/m3SO2 200mg/m3NOX 300mg/m3)的限值要求。

2、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83t/aNH3-N0.0004t/a、颗粒物0.0032t/aSO20.002t/aNOX0.0094t/aVOCs0.1651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孔德杉

2020年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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